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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賠償的方法是什麼?

事實勞動關係賠償的方法是什麼?

我國的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是違反了用人單位的義務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另外,雙方當事人也是成立了事實勞動關係的,如果解除事實勞動關係,是需要進行賠償的。那麼事實勞動關係賠償的方法是什麼?請看下文。

一、事實勞動關係賠償

(一)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賠償是怎樣的

如果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則根據目前的規定,勞動者有權隨時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係,但用人單位是不必支付經常補償金的。

但如果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話,則以前的各地的規定和做法都是不同的,與目前的規定有區別了,我們根據目前勞動部的規定來看: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或對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髮生爭議的,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者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

不過你要注意一個勞動爭議仲請仲裁期間的問題,即我們平時所説的申訴時效,如果單位什麼時候通知你解除關係了,你一定要在解除後的六十天內申請仲裁,如果超過時效的,仲裁可能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這樣你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的實體權利很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話,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的。具體的經濟補償金數額是需要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確定的。這個還是要具體事情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標籤:勞動 賠償 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