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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中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實體性權利類型總結‖大竹縣律師

一、基於物權的排他效力

執行異議之訴中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實體性權利類型總結‖大竹縣律師

根據物權優先於債權的原則,合法有效成立的所有權一般能排除債權人對債務人申請的強制執行。

【拆遷補償安置】尚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但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經簽訂合法有效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且就特定房屋已作出明確約定,被拆遷人對該補償安置房屋享有的優先權足以對抗申請執行人就該房屋提出的強制執行請求。

【共有財產】生效的法律文書體現國家意志,在涉及共有權情況下,其他共有人不能拒絕分割共有財產。

【動產物權】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於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前基於購買機動車的目的,簽訂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並已支付全部款項且實際佔有機動車的,符合動產物權變動規則,應當認定案外人已就該機動車取得所有權,可以排除申請執行人的執行請求。

離婚協議分割財產的約定】房屋產權歸屬的約定是明確的,在雙方並非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情況下,應當支持案外人要求停止執行的訴訟請求。

【他人賬户資金】貨幣作為特種物,“佔有即所有”是其基本原則。因此,通常不存在案外人提出實體權利異議的情形。但如果賬户內的資金已經特定化,能夠與被執行人的其他資金相區分,則可以阻止強制執行。

二、基於債權物權化:

【租賃權】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涉及租賃權的實體權利的,當租賃合同成立在執行強制措施之前,承租人已支付租金且實際佔有租賃物的情況下,對其主張排除執行的請求應予支持。大竹律師  大竹縣合同律師

【預告登記】網籤、購房合同備案、房屋產權預告登記的權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實體性權利。

【以房抵債】以房抵債情形中,存在真實以房抵債協議前提下,實際佔有人的佔有構成準物權,根據物權優先於債權原則,可以排除債權人的申請強制執行;若欠缺合法要件,則以房抵債不能排除強制執行。

【建設工程優先權】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本質是以建設工程的交換價值擔保工程款債權的實現,也就是説,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只是一種順位權,不能達到阻卻執行的效果。因此,人民法院對建設工程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案外人不能以其對該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要求停止執行,而只能在執行程序中向執行法院提出優先受償的主張。

三、法律予以特別保護的債權

本文中一般不動產物權期待權中的權利客體一般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一手房以外的其他房屋銷售行為,消費者物權期待權中的權利客體專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的一手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明示: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作為已經依照買賣合同履行完畢支付不動產對價等義務的買受人,其對該不動產享有的預期物權在與申請執行人的一般金錢債權的實現發生衝突時,法律應優先選擇保護案外人的物權期待權。

【一般不動產物權期待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十八條規定: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
(三) 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 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户登記。

【消費者物權期待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十九條規定: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 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
(三) 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四、普通債權排除強制執行的考慮因素:

根據債權的平等性原則,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一般不能排除其他債權人對債務人申請的強制執行。

【否定性因素】

·        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是否構成惡意串通規避執行;

·        案外人與被執行人簽訂的合同本身是否具有違法性或不正當性;

·        案外人本身存在過錯。比如《執行異議複議規定》第28條第4項關於“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户登記”之規定。

【肯定性因素】

·        案外人生存權優先;

·        申請執行人信賴利益的保護;

·        社會背景和社會效果。比如房屋產權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及無過錯不動產買受人的物權期待權。

五、關於虛假登記:

借名買房】根據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主義及登記公示公信原則,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借名買房的內部約定不具有對抗善意執行人的效果。

【隱民股東】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系內部關係,雙方之間的約定不具有對抗外部第三人的效果,隱名股東主張排除執行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

【借用銀行賬户】貨幣所有權認定的基本原則是“佔有即所有”原則,故借用賬户情形下,貨幣真正所有權人不能以此為理由排除強制執行。

六、另案生效法律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十六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該法律文書系就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權屬糾紛以及租賃、借用、保管等不以轉移財產權屬為目的的合同糾紛,判決、裁決執行標的歸屬於案外人或者向其返還執行標的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應予支持;
(二)該法律文書系就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除前項所列合同之外的債權糾紛,判決、裁決執行標的歸屬於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還執行標的的,不予支持。
(三)該法律文書系案外人受讓執行標的的拍賣、變賣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債裁定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應予支持。
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該法律文書對執行標的權屬作出不同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
申請執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七、關於擔保物權

原則上擔保物權權利人因強制執行後享有優先受償權,權利主體也能通過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後申請優先受償維護自身權益,故擔保物權不能排除強制執行,但如果強制執行實質性損害案外人優先受償權,則案外人可以以其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由排除強制執行。

【特定質權】

案外人以其對特户、封金、保證金享有質權為由,請求實現質權並要求解除查封或凍結措施或者請求不得扣劃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應予以支持:

·        (1)案外人與出質人訂立了書面質押合同;

·        (2)出質人已經開設專門的保證金賬户;

·        (3)該賬户內資金已經移交給案外人實際控制或者佔有;

·        (4)該賬户有別於出質人非保證金業務的日常結算賬户。

八、其他情形

【被執行人申請抵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
(二)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

【第三人反悔並提出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十八條:
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因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後,無正當理由反悔並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