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筆跡證據怎麼確定?
遺囑筆跡鑑定需要到當地司法局授予資質的鑑定機構申請做鑑定。如果繼承人或者其它利害關係人懷疑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可以委託鑑定機構進行筆跡鑑定。
筆跡鑑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徵、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鑑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的筆跡,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某嫌疑人的筆跡。筆跡鑑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
所謂遺囑繼承糾紛,通俗講就是一方繼承人持被繼承人的遺囑要求按照被繼承人的意思繼承遺產,但另一方卻對遺囑內容及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從而引發了對遺產分割的不同意見。遺囑繼承糾紛產生後,首先可以行使的權利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對遺囑進行筆跡鑑定的申請,要求對遺囑內容及簽字是否為被繼承人書寫進行筆跡鑑定。
人民法院准予進行鑑定後,會要求雙方提供供鑑定的筆跡樣本,以做筆跡比對並得出某種結論。所謂樣本,首要條件是,雙方都承認是被繼承人親筆書寫的材料,其次,樣本里要包含遺囑內容的文字,或至少包含遺囑中的偏旁部首,這樣才能從樣本中總結出寫字人的運筆規律,從而判斷出是否為被繼承人親筆書寫。反之,如果提供的樣本雖然雙方都認可為被繼承人所寫,但裏面並不包括遺囑內容的文字或偏旁部首,那麼這樣的樣本也不能使用。
“樣本”對於遺囑鑑定來講,是關鍵之所在,沒有樣本就談不上鑑定,那什麼樣的“材料”能成為“樣本”呢?樣本有很多,比如被繼承人的日記、筆記、書信、流水帳,這些都可以成為樣本,但這樣的樣本通常可能並不被爭議的另一方認可。道理很簡單,雙方都產生爭議了,你提供出來的東西我肯定不認可,同理,我提供出來的東西你也會不認可。所以上述形式的樣本雖然可能是真實的,但實務中會由於無法達成一致的“認可”而導致不能成為樣本。
想成為樣本,通常要存放於第三方,比如銀行的存取款憑單、水電氣交付憑證、單位的人事檔案。雖然這樣的樣本由於存放在第三方而顯得公信力更強一些,但這樣的樣本正逐漸減少,早些年銀行的存取款憑單都需要個人親自辦理,但近些年銀行辦理存取款並不需要本人親自辦理了,有些甚至直接網銀就操作了,所以在銀行留存的筆跡也越來越少了。而水電氣交款憑證似乎也並不要求一定要本人親自前往交納,因此客觀講,水電氣交款憑單的客觀性及準確性還不如銀行存取款憑單。
而單位人事檔案則可能因為年代久遠,個人筆跡發生變化而不符合樣本的要求。通常情況下,鑑定人員會通過肉眼先對樣本與檢材作比對,看看是否發生了筆跡規律的變化,如果發生了,則不能再作為樣本使用。
一般來説,如果對於自書遺囑有爭議的話,可以通過筆記鑑定來確定是否屬於真實的遺囑。如果是由被繼承人所簽訂的遺囑的話,那麼繼承人則享有相關的繼承權利,如果不是的話,則按照法定繼承人順序來進行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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