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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公司辭退員工的條件是什麼?

一、中山市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公司辭退員工的條件是什麼?

中山市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公司辭退員工的條件是什麼?

中山市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公司辭退員工的條件具體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具體如下: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有經濟補償嗎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有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四、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實質上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兩者所達成的合意,應當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勞動者工作的時間地點、勞動報酬等法定條款。勞動合同在一定情況下是可以終止的,如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