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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與分包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實際生活當中,工程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大家非常重點關注的,因為畢竟對於規模比較宏大的工程它涉及到一個承包和分包,法律當中都有明確規定,那麼,工程承包與分包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工程的承包和分包指的是根據承包的工作內容來進行劃分的,其次就是建設工程的總的承包指的是將工程的勘察設計等全部發包。

工程承包與分包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工程承包與分包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建設工程合同可以根據承包人承包的工作內容,可以分為直接承包和分包兩大類。直接承包是指發包人直接將工程承包給承包人,包括工程總承包和單項工程承包兩種方式。分包是指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二、其他法律規定

建設工程的總承包,又稱為“交鑰匙承包”,是指建設工程任務的總承包,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併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由該承包人負責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直至工程竣工,向發包人交付經驗收合格符合發包人要求的建設工程的發承包方式。工程總承包是國內外建設活動中多有使用的發承包方式,它有利於充分發揮那些在工程建設方面具有較強的技術力量、豐富的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專業優勢,綜合協調工程建設中的各種關係,強化對工程建設的統一指揮和組織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提高投資效益。在建設工程的發承包中採用總承包方式,對那些缺乏工程建設方面的專門技術力量,難以對建設項目實施具體的組織管理的建設單位來説,更具有明顯的優越性,也符合社會化大生產專業分工的要求。為此應當提倡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發包人可以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總承包人完成,由該承包人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向發包人負責。與總承包方式相對應的,是單項任務的承包,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中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不同工作任務,分別發包給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與其簽訂相應的承包合同。這種發包方式有利於吸引較多的承包商參與各項工程建設業務的投標競爭,使發包人有更大的選擇餘地;也有利於發包人對建設工程的各環節、各階段實施直接的監督管理,這對於那些具有建設活動方面的專業技術人才,對工程建設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的承包商來説是有利的。

所謂的建設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後,將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幾部分工程,再發包給其他承包人,與其簽訂承包合同項下的分包合同。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成為分包合同的發包人。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分包建設工程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只能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二)為防止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擅自將應當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將工程分包給發包人所不信任的第三人,分包工程的必須經過發包人的同意。

工程承包與分包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這個問題,我們國家法律將建設工程合同分包和發包進行了一個工作內容上面的劃分,無論是對於發包人來説,還是承包人來説,都需要遵循法律的規定,發包的話指的是工程的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將其中的一部分工程發包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