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員工試用期可以約定多久?
什麼是員工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法律對不同的勞動合同期限規定了不同的試用期。那麼法律對於勞動合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呢?本站將為您做如下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建議當事人在簽訂勞動合同前,諮詢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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