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人員業績不達標能否可以辭退
勞動關係1.41W
律師解析:銷售人員業績不達標,如果符合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等情形的,單位可以辭退該員工,且無需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或者如果符合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的,單位也可以辭退員工,但程序要合法,且要向員工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或者如果符合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的,單位也可以辭退員工,但程序要合法,且要向員工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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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崗證能證明勞動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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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補償金計算方法和是否能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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