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績效低能否辭退員工?
年度績效低能否辭退員工?
年度績效低是不能夠對員工進行辭退處理的。
以績效不達標辭退員工是違法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按經濟補償金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是因為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解除的可以不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在以上因素範圍內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也可以去勞動監察投訴。
顯而易見,年度績效低並不能算作合理的辭退員工的藉口和理由。不屬於法律規定中,用人單位可以接觸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的做法是不受到法律保護和支持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監察機關投訴與法律仲裁等手段,獲得自己的合法權益,索要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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