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的形式有哪些?
勞動關係是勞動者享受勞動法律法規保護的前提條件,如果勞動關係得不到認定,在法律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最多隻是僱傭關係。如果認定為僱傭關係,勞動者的權益就會大打折扣。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關於勞動關係的形式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勞動關係的存在形式
勞動關係的存在形式有二種,包括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以及事實勞動關係。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係,大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
(二)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在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職工的安置條件和待遇問題;
(四)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終止或未簽訂手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五)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導致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二、勞動關係的認定
實踐中有的單位沒有籤合同,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要存在實際用工,就認定勞動關係存在,所以認定勞動關係存在只是個認定標準和舉證的問題。
認定勞動關係的基本標準應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着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輔助標準為:
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關係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實現這種關係的隸屬性。平等性是由勞動力市場等價交換原則決定的,表現在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雙方之間形成的是一種等價有償的關係。但這種平等性只是體現在勞動關係建立的過程中,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係以及勞動關係的條件、內容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勞動關係建立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平等關係即告結束,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支配或指揮,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此時雙方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兼有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綜上所述,勞動關係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根據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係,二是事實勞動關係。其中難以認定的是事實勞動關係,這需要通過勞動者進行多方面的舉證才能得到認定。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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