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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需要人事談什麼?

一、辭退員工需要人事談什麼?

辭退員工需要人事談什麼?

人事部門需要談工作交接情況、出具解除合同證明等,應該是講目的改為如何讓員工被辭退且對公司儘量的減少意見,避免矛盾的衝突。

1、需要了解該員工為什麼會被辭退,要對員工進行分析,該員工的有點和缺點。

2、告知員工為什麼會被辭退,儘量將問題直接指出來給員工,讓員工知道自己的不足。

3、列出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某一條規定,單位是可以辭退員工的,並按照法律規定單位應該支付員工經濟補償或者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4、簽訂離職協議,並結算清工資,單位開具解除勞動關係的 證明。可以和員工協商將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由辭退改成協商離職。避免給員工以後造成影響。

二、《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對於辭退員工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基於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來處理,如果是屬於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也應當説明原因並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也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處理。

標籤:人事 員工 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