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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請假超過3天算離職嗎

請假制度規定超過3天不請假缺勤算自動離職違法。

不請假超過3天算離職嗎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994]48號)曾經明確,“自動離職”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即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如辭職未準擅自離職;未説明原因不辭而別;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

原勞動部曾經規定,曠工是指非不可抗力因素,職工既不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准,而不出勤。職工不請假3天未上班,應屬於曠工。但曠工並非自動離職,《勞動合同法》已經廢止了自動離職一説,用人單位規定曠工3天算自動離職與法律法規精神相悖,屬於無效規定。

但是,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民主程序,依法制定規章制度,規定曠工3天,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催告不復工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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