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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超過30天怎麼辦?

工傷認定申請超過30天怎麼辦?

在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時候,法律中明確要求單位提出申請的時效為事故發生之後的30日內,但對於勞動者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期限卻另有規定。那實踐中,如果工傷認定申請超過30天的話,此時應該怎麼辦才好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是多久?

根據法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30天怎麼辦?

《工傷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雖然《工傷認定辦法》關於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確為一年,但並沒有規定一年之後勞保部門就一定不予受理。關於一年的時效問題,應理解為超過一年後,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如果不予受理,將不屬於行政不作為,但法律並未作出超過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規定。

從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和勞保部門都應對超時限的申請作出受理和認定。

工傷認定途徑有兩種,一是用人單位在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認定,二是勞動者在事發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認定。一旦單位沒有申請,勞動者一定要及時申請,莫超期限,否則無法實現工傷賠償。如果的確超過了期限,那麼工傷賠償的途徑就行不通。這時怎麼辦?

換種思路,從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的角度要求賠償。人損的訴訟時效也是一年,但起其起點一般從治療終結,或傷殘鑑定結束後開始計算,而工傷的一年是從事發之日計算。因計算起點不同,會出現工傷一年已過,而人損一年還沒有屆滿的局面。所以超過工傷認定時效,可以從人損角度進行補救。

現實中,要是受傷勞動者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話,此時的認定時限為一年,即事故發生之後的一年內都是可以提出認定申請的。因此在單位工傷認定申請超過30天之後,此時勞動者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還有權申請進行認定。

標籤:工傷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