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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辭退需要員工確認簽字嗎?

一、過失辭退需要員工確認簽字嗎?

過失辭退需要員工確認簽字嗎?

因為是勞動者的過失行為,法律賦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以後,還要將該決定及時送達勞動者。而這一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已經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的時候,將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勞動仲裁時效無限延長的法律風險。如果判斷職工可能拒籤通知時,可以在書面送達通知時,同時準備錄音設備,如果能夠在一些有視頻監控更佳。這樣如果職工拒收,經辦人員可以在通知書上如實記錄對方拒收即可,對方對此送達事實如有異議可以提供錄音錄像資料加以佐證。用人單位還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即通過郵寄的方式向職工確認的通訊地址寄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職工本人或成年家屬簽收均視為送達。

用人單位辦理“解聘備案”後,應告知勞動者應持相關材料,自終止、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提出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可以辭退員工?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綜上所述,在員工存在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單位可以將其辭退,單位應當出具辭退通知書,寫清辭退的具體事由及辦手續相關情況,這個不用員工簽字,只要單位履行通知義務就可以。如果單位沒能提前通知,在給員工一個月工資補償後也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