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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被非法解僱是否有賠償

職工被非法解僱是否有賠償

解僱職工是單位的一項合法權利,但是這一解僱需合乎法律規定,否則就成為非法解僱。而在職工被非法解僱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呢?相信很多人對此都不是很瞭解,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職工被非法解僱是否有賠償

關於職工被非法解僱有沒有賠償的問題的問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具體的情形有:

1、公司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功合同的。

2、公司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依法裁員。

二、職工被非法解僱怎麼辦

1、有權要求延續合同。

由上可知,只要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即使勞動合同已屆期滿,勞動都有權提出將勞動合同延期至退休。所以本案中單位無權與之終止勞動關係,沈先生也有權要求單位為其續約。

2、非法解僱得到相應賠償。

(1)經濟補償金

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公司單方面提出解僱,屬於非法解僱,應按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

另外,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中對用人單位非法解僱的行為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代通知金

另外,如果勞動單位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解僱職工,勞動者有權向公司主張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解僱指職工與組織的僱傭關係的非自願性終止。解僱往往是組織主導型的,由於職工個人方面的原因導致的僱傭關係的解除。在我國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也稱為開除。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此時職工是可以向單位索賠。具體應該怎麼進行賠償,一般還需要結合該職工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一般工作滿1年的,就可以獲得一個月工資的賠償。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