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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解僱員工賠償

分為三種情形:
一、勞動者被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即賠償金向勞動者支付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解僱員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