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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無效的情況?

許多工人現在都有這樣一個問題。競爭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首先,協議機構是錯誤的;受競賽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限制競爭的範圍、地區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限制競爭的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並不是所有的員工都在競爭限制的範圍內,只有那些符合法律要求的員工。2.超過競賽期限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應當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企業或者本企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也就是説,如果協議規定的期限超過兩年,超過的部分將被視為無效。

競業協議無效的情況?

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法只適用於受競爭限制的人員,適用於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限制競爭的範圍、地區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限制競爭的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其他僱主有競爭關係的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或從事類似業務,或者自己創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或從事類似業務。不超過兩年。

標籤:協議 競業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