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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懷孕需主動離職的條款是否有效

一、約定懷孕需主動離職的條款是否有效?

約定懷孕需主動離職的條款是否有效

約定懷孕需主動離職的條款是無效的,公司不能辭退懷孕的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的無效,是自始無效,從訂立的時候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都需要注意。

三、違法辭退的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除非女職工在懷孕之後自己主動提出來離職的,不然的話,員工在籤合同時發現了諸如此類的條款,應該當時就反駁公司。即便員工礙於用人單位的壓力在合同上簽字了,可員工簽字不代表這樣的條款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