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懷孕期間被勸主動離職可以嗎
一、員工懷孕期間被勸主動離職可以嗎
可以的,員工辭職是是其的自由,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正式員工辭職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才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主動辭職和被動辭職的區別是什麼?
1、離職的方法是不同
員工主動離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而被動離職是員工非自願地離開當前工作崗位的行為,一旦離職即與組織的僱用關係終,形式有被裁員、解僱等。
2、賠償的方式不同
主動離職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而被動離職企業要解聘勞動者,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失業金的領取不同
主動辭職不享受失業金;而被動離職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只有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才可以領取失業金。
三、辭職報告怎麼寫?
辭職書的寫法:
(一)標題 在第一行中間寫“辭職書”三個字,或寫“辭去×××工作”等字樣。
(二)稱謂 在第二行頂格寫任職單位負責人姓名。
(三)正文 寫明辭職的原因,辭去什麼職務,什麼工作。
(四)結語 在正文後面寫表示歉意的語句。
(五)署名、日期 在正文右下方寫上辭職人的姓名,在署名下面寫具體的年、月、日。
員工在離職時,應積極的書寫相應的離職報告,按照自身的實際情況和案件原因進行書寫。我國的勞動部門在接到後,按照我國的法律和勞動者的實際情況,辦理這類離職手續,開具相關的離職證明,有利於勞動者尋找新的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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