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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約定放棄訴訟時效的條款是否有效?

一、在合同中約定放棄訴訟時效的條款是否有效?

在合同中約定放棄訴訟時效的條款是否有效?

雖然民法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有些法定的權利是不能通過當事人約定方式改變的。比如本文探討的合同中“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條款應為無效條款。2008年9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也就是説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均為無效條款。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所以説,當事人想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改變訴訟時效或者讓相對方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均無法實現。

二、 什麼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當然若當事人自願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訴訟時效期間: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一般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三、 如何避免喪失訴訟時效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延長了對當事人權的法律保護期間。但是超過三年訴訟時效的情況不會因此而消失,如何避免喪失法定的訴訟時效利益,以民間借貸為例:

從出借人的角度:按照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存在中止或中斷的情況,訴訟時效中斷的,訴訟期間重新計算。基於此,出借人無論出於何種原因超過訴訟時效主張權利的,出借人需要舉證證明訴訟時效存在中斷的情況,並且重新計算後不會超過訴訟時效。所以,在借款期限屆滿後,出借人要及時的要求借款人償還本息,並且一定要留痕。比如催要款項的短信、電話錄音、電子郵件、特快專遞等,以證明在訴訟時效期間向借款人主張過權利。這樣訴訟時效會中斷,重新計算,降低法律風險。當然,最保險的就是在借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不能及時償還借款的,出借人及時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從借款人的角度:按照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借款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但是借款人若在一審審理中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也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也就説,在借款人沒有專業法律人員輔助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抗辯往往是當事人最容易忽略的抗辯環節,一旦未提出,法院有可能會在該筆借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情況下,支持出借人提出的要求借款人償還本息的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就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規定的時間,時間的經過應當屬於一個法律事件,所以是引起法律關係產生的原因,也即屬於法律事實,所以是不可以放棄或者是轉讓等法律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