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沒有辦入職發工資嗎?
我們在尋找工作的過程中,會對符合期望的企業投遞簡歷,經過層層的面試,我們獲得企業的入職通知。在入職後,我們會進入一段時間的試用期,但是存在一種情況,就是員工還沒有辦理入職的手續就存在不適合崗位情況的事情出現。員工沒有辦入職發工資嗎?這個是有工資的。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一,員工沒有辦入職發工資嗎?
有工資的,勞動者辭職到期,用人單位不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資。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相關證據複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辭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很多的企業,在實際的情況中,會因為員工未辦理離職的手續或者是員工工作的時間較短等等的情況,拒絕支付員工的工資。在法律意義上,這是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的,企業不能因為任何的員工拖欠或者是拒絕支付員工的工資。勞動者可以到相關的部門進行仲裁或者訴訟,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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