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代通知金交社保麼?
在勞動合同法中有很多條規定是保護勞動者權益不受到侵害,也有很多條款是為了防止不法分子惡意敲詐用人單位,為此國家專門制定了代通知金這項內容。在我國代通知金交社保麼?代通知金的相關解釋具體是怎麼規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
在我國代通知金交社保麼?
企業單方面解約後,要求員工立即離職,根據相關規定,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社會保險及公積金應該在離職當月繳納後,有些保險是上月交這個月的,有些是本月交下個月的,要看社會保險的轉移時間確定。
代通知金解決糾紛
在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不是30天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合法,則其法律後果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撤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麼此時不存在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的問題。但如果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時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應該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否應該支付代通知金呢?這個問題我將另外撰文説明!其實以上兩種代替通知金在北京市自2003年開始就同時適用了,“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在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處理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 京仲委字[2002]12號第25條:“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勞動者對此不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仲裁委員會應審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勞動法》第二十六規定的條件,如符合,則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予以支持。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應認定為用人單位作出解除決定後的第三十日,並裁決該用人單位承擔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而給勞動者造成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責任。”終止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第40條和第47條予以了規定。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代通知金一般是出現在發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解約時或者是勞動者被辭退的時候,用人單位給予多一個月或者六十天的工資作為補貼,“在我國代通知金交社保麼?”是需要繼續繳納社會保險的,代通知金的發放所得需要算入個人所得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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