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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1.9W
重慶市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及支付渠道

(一)一次性支付標準


一至四級傷殘津貼:以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按 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為基數計發 20 年,但需扣除已領取傷殘津貼月份; 50 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 1 週歲減發 1 年,但最低不少於 10 年。


生活護理費:以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按月領取 生活護理費為基數計發 20 年,但需扣除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月份;50 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 1 週歲減發 1 年,但最低不少於 10 年。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之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一級 20 個月,二級 18個月,三級 16 個月,四級 14 個月,五級 12 個月,六級 10 個月,七 級 8 個月,八級 6 個月,九級 4 個月,十級 2 個月。


一至四級輔助器具配置費:以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 系之日我市規定的配置輔助器具費用限額標準和使用年限計發 20 年, 已配置輔助器具的,需扣除已配置年限;50 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 1 週歲減去 1 年,但最低不少於 10 年。


一次性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未滿 18 週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遺屬,以 18 週歲作為失去供養條件,以應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 撫卹金為標準計發;其他遺屬以應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卹金計發 20 年,但需扣除已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月份,50 週歲以上的,年齡每 增加 1 週歲減發 1 年, 但最低不少於 10 年,70 週歲以上的按 5 年計發。


五至十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 暫行辦法》(渝府發〔2003〕82 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標準執行。


(二)支付渠道


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人員,第 1-5 項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 6 項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第 1-6 項待遇均 由用人單位支付。


根據我們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只要是勞動者被鑑定成為工傷的話,那麼是需要進行賠償的,這種賠償當中是包括一次性支付的標準,1到4級的傷殘津貼是以職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按月領取的基數來發放20年的,也可以諮詢一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