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一、如何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操縱證券市場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證券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市場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哪些人可以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但在實踐中,最容易引發操縱證券市場罪風險的是通過證券市場進行投資的投資者,尤其是機構投資者,因為他們操縱證場的可能性最大。從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來看,散户大大多於機構投資者,但鮮有散户能操縱證券市場的,因為他們在資金、持股、持倉、信息等方面相對處於劣勢,缺乏操縱市場的物質條件。在我國,一些頗具實力的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成為操縱證券市場罪的主體,因為我國的股票市場中存在很多中小股盤,較容易被 操縱。
總的説來,較易引發本罪風險的多為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上市公司、大的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和各類投資基金等。作為這些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在投資證券市場時,一定要規範自己的行為,避免引發刑事風險。
操縱證券屬於情節犯,即以“情節嚴重”作為其成立的必要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實施了操縱證券行為,在主觀上也確實出於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節並未達到嚴重的程度,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只屬於證券市場中一般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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