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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賠償金包括代通知金嗎?

解除合同賠償金包括代通知金嗎?

一、解除合同賠償金包括代通知金嗎?

不包括,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可提前30天或者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屬於補償性質。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勞動者雙倍補償金,屬於賠償性質。因此,不可並用。即得到賠償金,就不能再主張代通知金。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出現了法定的特別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合同。由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勢必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而勞動者本身又無過錯,因此法律規定一方面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讓勞動者有適應期,提早做好相應安排;用人單位不提前30天通知的,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説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代通知金按照勞動者上月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二、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單位會提出和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符合法定情形,單位支付一筆代通知金後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如果違法解除合同,單位要承擔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按照職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賠償金是建立在違法解除的基礎上,不包括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