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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的員工有哪些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的員工有哪些

若是單位想要行使法律賦予的辭退權,而將勞動合同尚未到期的員工提前辭退的話,此時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但同時,我國也規定了一些單位不得隨意辭退的員工,這主要是出於對這部分員工利益的保護。那到底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的員工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的員工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員工試用期被辭退要注意的問題

如果員工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任何一種情況,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作出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各位需要注意不得隨意辭退並不代表一定不能辭退,此時若是符合《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即使是“不得隨意辭退的員工”那也是可以被辭退的。而要是單位有違法辭退的行為,那員工可以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要求單位做出相應的賠償。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