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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

醫療事故構成條件是什麼

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這裏説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發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這裏所説的“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如醫師和護士等,他們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

 (二)行為的違法性

“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而發生的事件。目前我國已經頒佈的醫療衞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獻血法、職業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血液製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衞生部門以及相關部門還制定了一大批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這些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工作依據和“指南”,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自己的有關業務活動中應當掌握相應的規定,並遵循規定,以確保其執業的合法。從醫療實踐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門關於醫療機構、醫療行為管理的規章、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三)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

“過失”造成的,即,是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不是有傷害患者的主觀故意;對患者要有“人身損害”後果。這是判斷是否是醫療事故至關重要的一點。

(四)過失行為和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這是判定是否是醫療事故的一個重要方面。雖然存在過失行為,但是並沒有給患者造成損害後果,這種情況不應該被視為醫療事故;而雖然存在損害後果,但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並沒有過失行為,也不能判定為醫療事故。

標籤: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