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辭退工作10年以上的員工嗎
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中有規定員工工作超過了10年就不能辭退,因此工作十年以上不能辭退的説法並不是正確的。而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若是員工在該單位連續工作達到了15年,同時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此時不能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滿十年被辭退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3、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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