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得辭退員工的情形有什麼
一、單位不得辭退員工的情形有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之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裁減: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私人企業可以隨便開除一個員工嗎
不可以。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可以開除員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不管是怎樣的單位都不能隨意辭退員工。就算是在私人企業,要想辭退員工也必須要滿足法定情形,否則單位辭退員工的行為,可能屬於違法操作。那麼,員工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若沒有要求繼續履行,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遇到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律師解答:存在勞動關係。律師解析: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雙方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由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
-
勞動法解僱職工補償標準
律師解析:勞動法解僱職工補償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
-
孕婦解僱補償的規定
律師解析:解僱孕婦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需要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員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
-
一個月遲到6次被開除,合法嗎?
律師解析:一個月遲到6次被開除,合法。若公司明確規定多次遲到予以辭退,則公司可將勞動者解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如果員工經常遲到,公司以這個理由辭退員工的,是合法的,公司也不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