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的適用情形是什麼?
代通知金不是一個標準的法律範疇,而,代通知金作為一種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性措施,它的存在是有合理性的,在法律的規定中,代通知金有固定的使用範圍,而並不是像一些企業中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進行的方式,所以代通知金應該法律的規範下使用,否則很容易成為企業侵犯員工權益,破壞勞動合同法工具,下面就讓我們一起去了解代通知金的適用情形。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因此,有的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賠償金時,一併主張代通知金,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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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員適用代通知金嗎
所謂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的金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裁員程序中並無支付“代通知金”的要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從上面的法律內容和相關規定可以看出,代通知金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其實代通知金的適用情形是很窄的,一般情況下,待通知金的使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但是代通知金並不適用於裁員企業行為,職工瞭解代通知金的使用範圍有利於保護自己的相關權益,如果有企業代通知金方面侵犯員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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