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關係

開人賠償代通知金的情形有哪些

開人賠償代通知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開人賠償代通知金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二、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2、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3、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4、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5、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6、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嚴謹一點來説,這些需要賠償代通知金的情形都不是被公司開除的,因為不能勝任工作或者是某些客觀因素的變化都導致公司不得不通過協商的這種方式讓職工離職,但如果是法律上的開除的話,開除全部都是因為職工在各方面存在着重大的過錯,開除就不需要賠償了所謂的代通知金了。

標籤:賠償 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