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代通知金的作用是什麼?
一、員工代通知金的作用是什麼?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當一個公司的決策者或者決策層決定公司破產或者解散時,突然使得員工失去工作,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員工,如果沒有及時告知違反相關規定和要求,這種情況下員工是可以選擇要求公司賠償代通知金的。
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而單位解散不屬於上面法定三種情形之一,原則上是不需要承擔代通知金。
但是,公司解散沒有提前通知員工,給員工造成損失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補償金。一般情況下,只要員工有正當理由申請勞動仲裁,而又能提供部分證據資料的,勞動仲裁委員會都會判決員工勝訴。
二、單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依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理應提前一個月告知員工做好離職準備,如果不能夠提前通知,需要多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的作用是補償員工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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