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代通知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解除代通知金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只有這三種情況下(即: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情勢變更),單位辭退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除此之外,只要不是這三種情形下辭退勞動者(比如:本打卡案例,單位提出的,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單位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二、哪些情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代通知金的賠償標準就和工作年限是沒有任何的關係了的,對於那些可以獲得代通知金的這部分羣體,統一都是取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可見,就算是因為身體上的因素沒辦法再勝任當前的工作了,但是,公司還是應該按照規範的辭退流程進行,把該賠償給職工的代通知金全部都如數支付,如果沒有的話,職工也可以選擇仲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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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證能證明勞動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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