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畢業無法按時入職有賠償麼?
一、不能畢業無法按時入職有賠償麼?
由於公司不滿足自身發展的需要,或者是對公司提供的條件不夠滿意,這樣的情況下,屬於主動拒絕入職。既然是主動,那麼是因為求職者的訴求才導致勞務合同無法順利完成,那麼這個責任方自然也就是求職者。
理論上,如果企業想要撤回入職邀請函,必須在邀請函到達候選人之前,將撤回通知送達候選人。但由於入職邀請函比撤回通知先發出,這一點在實際上很難做到,做到了也很難證明,因此,在實踐中,入職邀請函發出後便已生效,對企業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撤回。
所以,在實踐中,入職邀請函發出之後,就對企業產生法律約束力,企業就應當與候選人簽署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不能拒絕錄用。否則,便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需要賠償候選人的實際損失。
二、單位和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合法麼?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簽訂競業協議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大學生在沒有畢業的時候就到外面找工作,和單位簽訂就業協議,表示畢業後到單位工作。如果個人因素導致沒有必要無法按時入職的,單位沒有責任,也無需賠償,雙方可以解除協議。這裏也提醒廣大學生,簽了就業協議就應該履行義務,按時到單位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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