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回公司的退休員工如何辭退?
一、返聘回公司的退休員工如何辭退?
已經退休的員工,不存在辭退的説法,退休被返聘的人員不再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範圍,所以,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2、退休被返聘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一種勞務僱傭關係,不是勞動關係。所以,解聘該員工是否給予補償、補償標準等問題是根據返聘協議來確定的。如果返聘協議沒有約定,那麼單位就沒有義務支付。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勞務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退休返聘回公司的員工,應當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處理,相關情況並不適用於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有關工資待遇的處理只能由雙方認定後處理,也就不存在辭退的相關規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向勞動仲裁管理部門申請仲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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