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入職沒有試用期,都有哪些類型
在我國工作的勞動者要進行相應的勞動試用期,合格後才能進入工作崗位。但是相應的勞動者第二次返回到公司中,進行再次勞動的。我國的用人單位該如何處理這類事件呢。下面小編就二次入職沒有試用期,都有哪些類型。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簽訂一次試用期”,對於這一點目前有兩種不同的理解。第一種理解是:人是原來的人,單位是原來的單位,同一勞動者和同一用人單位不能夠約定第二次試用期。即使是勞動者離職後再次入職也同樣要遵守此一規定。第二種理解是: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是指同一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延續期間,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離職後再次應聘的不在此限,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
目前社會上主流的觀點都認為:第一種理解是正確的,只有這樣理解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條文。在對《勞動合同法》有不同理解的情況下,根據法理,應當按照有利於勞動者的原則去解釋,按第一種理解才符合這一原則。從情理上講,勞動者原來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過,對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現,用人單位是清楚的,如不能勝任,單位可以選擇不錄用。既然錄用,那就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但是站在企業的角度,公司都希望與二次入職的人再次約定試用期。作為HR該如何處理呢?老替員工着想,HR屁股坐歪了,老闆又不滿意。不論你説是鑽法律的空子也好,變通也好,關於二次入職員工再次約定試用期,作為HR是有辦法可想的。
第一種情況是:因為合同期滿而離職的員工,當勞動者再次回到企業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原來的勞動合同沒有任何聯繫,則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
第二種情況是:員工在第一次入職時就沒有約定試用期,那麼二次入職時就不能算“再次約定試用期”了。約定試用期就變成了合理合法的事情。
第三種情況是:原來的勞動合同並沒有期滿,而是由於其他原因離職,勞動者再次回到原企業入職,原來的勞動合同期滿,雙方要續簽勞動合同。根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如果續簽的勞動合同中,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期。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無論是否變崗,都不能在約定試用期。
第四種情況是:如果員工在尚處於試用期時即離職,那麼二次入職時要求其履行完之前未完的試用期,也是合情合理的。
第五種情況是:員工已經履行完試用期,二次入職時公司還想和他再次約定試用期。
都有哪些類型。我國的這種勞動情況是根據不同的勞動者實際情況進行決定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可以正常協商這類事件。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不受他人和單位的影響和損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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