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接受工作量增加是否違法?
勞動關係3.26W
律師解析:員工不接受工作量增加不違法。
如果增加的工作量明容顯超出了與員工約定的工作範圍或工作量的,員工是可以拒絕的,而且法律規定單位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或者變相加班。如果單位因此而辭退勞動者的,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增加的工作量明容顯超出了與員工約定的工作範圍或工作量的,員工是可以拒絕的,而且法律規定單位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或者變相加班。如果單位因此而辭退勞動者的,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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