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要補三個月工資嗎?
一、辭退員工要補三個月工資嗎?
1、員工被辭退並不存在補發三個月工資的説法。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沒有上述情形,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辭退勞動者需要支付雙倍補償)。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哪些情形下能辭退員工
1、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説明情況並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職員若是在就職過程之中,並不存在過錯,但是單位由於經濟發展不好,需要裁員等,或者是單位認為職員在醫療期內,不能給單位帶來益處等情形,若是想要辭退職員,是必須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金的。賠償的方式雖然是以職員的月工資為基準,但是並不是補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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