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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的勞動合同一定要寫薪資嗎

續簽的勞動合同一定要寫薪資嗎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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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裏一定要註明薪資嗎


勞動合同中應當明示勞動報酬,這是勞動合同中必備條款,也是避免勞動爭議發生的依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