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的合同可以簽訂嗎?
非全日制勞動者可以簽定勞務派遣合同。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凡是非全日制、輔助性的工作,都可以實行勞務派遣;
2、比如常見的保安、保潔、物業維修等,都可以實行勞務派遣制度;
3、但是簽定勞務派遣合同,必須徵求勞動者本人的意願,不得欺騙、欺瞞;
4、另外勞務派遣單位不能和工作單位有任何關聯,必須是獨立的、具有勞務派遣資質的法人公司。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法律法規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社會保險,由勞動者個人繳納,但工傷保險除外,即用工單位不需要為員工繳納大部分社會保險費。
對於勞務派遣公司來説,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比全日制用工形式,可節約許多成本。因此,許多勞動派遣公司希望與員工建立非全日制勞動關係,但《勞動合同法》對於是否能夠與被派遣的勞動者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尚未作出相關規定。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已明確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之間只能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全日制勞動合同,且不能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建立非全日制勞動關係。因此,該案中的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處罰。
二、勞務派遣的權利義務
權利義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勞務派遣單位要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一規定也就是再次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外,還要明確約定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2.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全部義務。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形成本法規定的正式勞動關係。勞務派遣單位要承擔用人單位的全部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義務在本法已經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派遣單位承擔依法招用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及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費等義務;用人單位應依法允許勞動者參加或組織工會等義務,並對派遣單位承擔的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費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3.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至少要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本應當是由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還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雙方約定期限。但是本法就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強制規定,即不得少於二年,可以多於二年。
綜合上面所説的,任何性質的工種,只要是合法的,那麼用人單位都必須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前提也是要保障裏面的條款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條款,這樣這份合同才會起到法律的效益,從而更好的維持雙方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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