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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職手續當天有工資拿嗎

辦理離職手續當天有工資拿嗎

一、辦理離職手續當天有工資拿嗎?

離職當天公司是不是應結清工資。公司還收了壓金要到下個月才給,有沒有具體規定離職當天要結算清工資。

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便於以後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你就説不清楚了。

特別提醒。如果不按時支付,包括拖欠、剋扣工資和加班報酬,均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有的,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説你擅自提前走人、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該原因最好寫明,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麼,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

1、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2、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説你是自動離職,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不少人在離職的時候都非常的想知道,辦理離職手續當天有工資拿嗎,其實對於這個問題,國家的法律並沒有非常精準的規定,只是在員工的工資問題方面做了一些規定,從這些規定當中不難看出用人單位應該在最後一天結算工資,但是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向勞動者出具相應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