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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有勞動關係嗎?

聘用合同有勞動關係嗎?

聘用合同是招聘單位與應聘勞動者經過雙方協議所簽下的一種關係協議,聘用合同屬於勞動合同中的其中一種,動合同可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這三個種類,是關於簽訂雙方權益與義務的協議,一切都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實行的,那麼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存在哪些區別,企業的聘用合同有勞動關係嗎,接下來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聘用合同是存在勞動關係的,聘用和同事勞動合同的其中一種,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願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

一、聘用合同的含義

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於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聘用合同的簽訂代表着單位與職工已經協商一致,雙方可以用聘用合同來分別維持自己的權利不受到侵害。

聘用合同可以分為短期、中期、長期和項目合同。

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含)以下的短期合同;

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可簽訂中期合同。中期合同一般為3年(含)以上。

簽訂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的合同為長期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為項目合同。

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年限。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經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上述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

聘用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願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 表達意願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於單位的法律地位高於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於對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於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係的協議,屬於身份關係協議的範疇,因此,聘用合同與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有重要區別。

二、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從勞動合同原理講,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聘用合同制與勞動合同制沒有本質區別。但是,由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職責不同,決定了勞動合同制與聘用合同制在人員的錄取和管理等方面有着明顯區別。從事業單位現在尚在實行的制度來講,即便是正在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仍然要按照國家編制機構下達的編制限額聘用人員,比照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提出辭職應經批准後方準辭職等。對於實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是自主決定的,管理是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進行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經過對方批准。在爭議處理問題上,事業單位發生的是人事爭議,先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處理;勞動合同關係發生的是勞動爭議,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處理。但現在兩種爭議的處理有融合之勢。

綜上所述,聘用合同是屬於勞動和痛的其中一種,是存在勞動關係的,但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還是不完全相同的,雖然兩者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但二者法律性質不同權利義務關係不同等一些微笑的差別也是能夠讓我們分辨二者的。

標籤:合同 勞動 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