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像能確認勞動關係嗎?
近年來,有關勞動仲裁的案件屢見不鮮,勞動者維權意識加強,用人單位為了自身利益的據理力爭,雙方爭論的焦點無非在勞動關係上,傳統意義上的勞動關係是建立在雙方的勞動合同上,但是,在無法提供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錄像能確認勞動關係嗎?
經過查證屬實的錄音錄像是被法律認可的能夠證明勞動關係證據。勞動關係方面證據證明的內容包括:如何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何時起雙方建立用工關係兩方面。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此處可以與上面部分聯繫起來。 《證據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綜上,證明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一般包括:勞動合同;工資打卡記錄、單位蓋章的工資條、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記錄;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上崗證、考勤卡、工作服等;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此外,加蓋公章的記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文件、加蓋公章的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簽訂的有勞動者簽名的合同、在勞動者工作中形成的加蓋單位公章的在他出留存的有勞動者簽名的資料、錄音、錄像、照片,都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以上就是“錄像能確認勞動關係嗎?”的相關回答,希望能對面臨此問題的人有所幫助。隨着國家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對相關證據的確認不再像從前那麼單一,但唯一不變的是真實性和可靠性。希望大家遇事不要衝動,結合國家法律法規,尋找相關證據,為自己爭取更大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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