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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勞動關係確認與補償同時主張嗎?

能夠勞動關係確認與補償同時主張嗎?

勞動者在生產勞動的過程當中,或許因為工作關係或者個人操作失誤,出現了工傷事故,從而需要向公司進行申請賠償,那麼可能有的勞動者會問,勞動關係確認與補償同時主張可以嗎,本站小編將會對您的疑惑進行詳細的解答。

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先確認勞動關係之後,在以單位違法而解除勞動關係。但是不能同時一起主張,也在勞動關係未確認之前是無法解除勞動關係的。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根據相關的法律條文和規定,勞動者如果在工作期間出現工傷,想要勞動關係確認與補償同時主張,那是不可以的,一般來講都是先進行勞動者與公司的勞動關係確認,確認之後才能申請補償,希望小編的解答能給您帶來幫助。

標籤:勞動 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