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和僱主勞動關係的認定有哪些標準?
在實踐中,由於僱員無法證明與僱主的勞動關係而造成損失的事件並不少。我們知道,企業僱傭員工為自己的工作,雙方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可以保障勞動關係雙方的基本權益。那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僱員和僱主勞動關係的認定有哪些標準?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僱員和僱主勞動關係的認定有哪些標準?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如何認定呢?主要參考以下三個標準: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二、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要收集哪些證據?
注意收集以下證據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説,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説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於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僱主與僱員雙方都應符合勞動關係主體的標準,僱員為僱主提供勞動服務獲得報酬,滿足這些標準情況下,雙方的勞動關係得以確定。實踐中因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僱員利益受損的事例較多,所以僱員在工作過程中應積極保留相關證據以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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