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律師可以做公司法定代表人嗎
(一)、否定觀點:不可以。
依據:《司法部對關於律師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批覆》:
浙江省司法廳:
根據《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合夥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不得從事其他任何經營性活動”。律師在執業期間禁止到企業擔任職務、參與企業的管理、從事經營性活動。否則,律協應當根據《律師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十六項的規定,實施處罰。
(二)、肯定觀點:可以
依據:
1、根據修訂後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由此可見,從應然意義上,司法部的規章對律師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進行明確的限制。
2、在上海,《上海市律師協會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也未對律師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經營活動的加以限制。
3、經三次致電上海12348,工作人員均回覆:律師作為普通公民,不屬於公職人員,其可以進行相關經營活動,不受限制。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法律、法規、規章、律協並未明確律師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因此,律師可以依法投資,也可以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附:相關法律法規
《律師法》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司法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一)以獨資、與他人合資或者委託持股方式興辦企業,並委派律師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職務的; (二)從事與法律服務無關的中介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性活動的。
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律師在從業期間應當專職執業,但兼職律師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律師執業,應當遵守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執業管理制度,接受律師事務所的指導和監督,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
首先小編不得不告訴大家的是,律師是否可以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一個複雜的問題,這個問題在我國是存在着爭議的,也就是説我國存在的兩種觀點,並且兩種觀點都有其法律依據。具體的可以諮詢一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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