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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兼職人員辭退需要補償嗎?

關於兼職人員辭退需要補償嗎?

一、關於兼職人員辭退需要補償嗎?

不需要補償,公司可以告知辭去兼職,不辭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全日制勞動者做兼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如我國《國家公務員法》禁止國家公務員進行兼職;《公司法》禁止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經理人員兼任同類企業的職務;

二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禁止勞動者兼職;

三是兼職沒有侵犯原用人單位的利益,沒有對完成本職工作造成影響;

四是單位知悉後沒有責令其停止兼職。換言之,如果法律或用人單位明確禁止兼職,那麼勞動者一旦出現兼職行為,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不得兼職,但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影響了本職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的兼職行為沒有對本職工作造成影響,但單位知悉後已經責令其停止兼職,而勞動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我國的勞動者會根據用工的性質而分為了全日制用工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無論是否是全日制雙方都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與全職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兼職解除勞動合同,則不需要承支付賠償,公司可以告知辭去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