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錄音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嗎
勞動關係2.02W
律師解析:手機錄音一般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手機錄音滿足獲取應當合法,未有被惡意剪輯等影響判斷的情形,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反駁等條件的,可以作為證據。根據法律規定,手機錄音屬於視聽資料的證據,需要提供原始載體。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原始載體。
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説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原始載體。
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説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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