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未籤合同辭退怎麼賠償?
一、試用期未籤合同辭退怎麼賠償?
未簽訂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待遇,另外對於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試用期期間,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係,而無需任何理由。
用人單位有權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的規定,解除與試用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但前提是,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具備錄用條件。否則解聘決定無效。
二、《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中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有明確規定,在勞動者入職後的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法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具體情況可以起訴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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