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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除勞動關係單位沒了怎麼辦?

未解除勞動關係單位沒了怎麼辦?

一個公司的經營狀況可以説大多數情況下只有少部分的管理者才會比較的清楚,而對於大多數的員工來説是很難掌控的,所以這就會導致一些問題的出現,比如説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依然存在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宣佈破產倒閉,下面給大家説説未解除勞動關係單位沒了怎麼辦?

公司倒閉,勞動合同沒有解除,進別的公司進不了?,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解除勞動合同後就可以進入別的公司。

相關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面臨這樣的情況的時候,很多人都不知道該怎辦才好,其實在面對這樣的事情的時候,只需要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與原來的用人單位及時的解除原先的勞動關係便可以了。

標籤:勞動 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