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計酬方式主要是哪些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計酬方式主要是哪些
非全日制用工的計酬方式主要是小時計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工資 = 小時工資標準×實際工作小時數
二、非全日制工要交社保嗎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單位交社會保險。
1、根據我國《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宗旨,按照我國勞動者社會保險的參保原則,不管是全日制用工還是非全日制用工,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尤其是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否則出現需要社會保險報銷事宜,用人單位要承擔相應責任。
2、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户的參保辦法執行。對於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户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户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3、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鈎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4、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鑑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非全日制用工多用於一些臨時性、替補性的崗位中。與全日制用工相比,工作時間比較短,也可以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允許進行口頭約定。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也是可以隨時終止,同時單位不需要支付非全日制用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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